招生專區 / 高中生專區

畢業條件

修業總學分數需達128學分  (詳見必修科目表) 

  • 『校訂必修課程體育、導師時間。(113學年度前入學之同學要修習全民國防教育軍事訓練)
  • 全人教育課程』學分數應達 32 學分數(核心課程8學分、基本能力課程12學分、通識涵養課程12學分)
  • 『本系專業必修課程』學分數應達 37 學分數。
  • 『本系專業必選課程』學分數應大於或等於  31 學分數。(專業必選47學分中至少選31學分)
  • 『選修課程』學分數應大於或等於 26 學分數。(其中至少10學分為本系開設之選修課程)
  •  畢業學分中須含1門2學分之全英語課程


學科能力檢測


學習護照畢業資格

本系學生須於畢業前符合本院學生學習護照實施辧法所定學習認證標準,始具有畢業資格。

  • 在學期間之學習參與項目,不得少於 LAW SHIP 七大項目中之三大項,並累計達二十次始得畢業。